房屋出租期限规定

一、房屋出租期限规定
房屋出租期限规定是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民法典》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如果租赁合同20年到期时,双方当事人仍然希望保持租赁关系,可以并不终止原合同,承租人仍然使用租赁物,出租人也不提出任何异议,这时法律规定视为原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双方当事人形式了不定期租赁关系,这种状况称之为合同的“法定更新”;或者双方当事人根据原合同确定的内容再续签租赁合同,当事人可再订租期为20年的合同,此称“约定更新”。
二、房屋租赁可以提前退租吗
房屋租赁可以提前终止,但是没有法定解除情形的,提出终止合同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三、房屋出租人有哪些义务
房屋出租人有以下义务:
1.按约定交付租赁物给承租人的义务;
2.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用途符合约定的义务;
3.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维修租赁物的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七百一十二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