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于仲裁法的有哪些
适用于仲裁法的有:
1.合同纠纷:指民事经济合同纠纷。主要有:一般民事、经济合同纠纷,技术合同纠纷,著作权合同纠纷,房地产合同纠纷,涉外经济合同纠纷,海事、海商合同纠纷,其他民事经济合同纠纷。
2.行政合同:范畴内的争议,由于在“合同”主体平等与否、权利义务关系对等与否,等方面与民事经济合同有较大差异,对这类纠纷不能采用处理民事经济纠纷的仲裁方式而应通过行政途径或者诉讼程序解决。
3.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主要是指侵权纠纷。这类纠纷在海事、房地产、产品质量、知识产权领域较为多见。
二、仲裁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第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第二,先行调解原则。这一原则是指仲裁机构在受理合同争议后,本着促进双方争议的解决、缓解其矛盾的精神,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首先进行调解,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以求消除当事人间的隔阂,互相谅解,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从而解决争议。先行调解必须是在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的前提下进行。
第三,保障当事人平等地行使权利原则。
第四,一次裁决原则。
第五,独立仲裁原则。
三、仲裁的特点有什么
1.自愿性。仲裁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否提交仲裁,交与谁仲裁等都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
2.专业性。根据中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机构都备有分专业的,由专家组成的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进行选择。
3.灵活性。与诉讼相比,仲裁程序更加灵活,更具有弹性。
4.保密性。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仲裁法律和规则也同时规定了仲裁员及仲裁秘书人员的保密义务。
5.快捷性。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裁决一经仲裁庭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