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管理过失犯罪主体的认定方法

监督管理过失犯罪主体的认定方法
过定监督管理过失犯罪主体的认定方式如下:判断行为人是否负有特定的监督管理义务,即控制自己支配范围内的危险源,以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以及确定行为人是否具有特定的监督管理权限,即是否需要履行特定的监管职责,是否是监管义务的责任人员。监督管理过失犯罪主体的认定方法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八条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四百零八条之一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瞒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安全事件的;(二)对发现的严重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按规定查处的;(五)有其他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