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登记备案承租人的优先权

办理登记备案承租人的优先权
房屋租赁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没有合同无效情形,就应认定为有效,租赁关系合法,承租人拥有优先购买权。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办理登记备案承租人的优先权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