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61号(关于明确进出口货物税款缴纳期限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61号(关于明确进出口货物税款缴纳期限的公告)
为加强海关税收征管,进一步做好纳税服务,现将进出口货物税款缴纳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海关制发税款缴纳通知并通过“单一窗口”和“互联网+海关”平台推送至纳税义务人。
二、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税款缴纳通知制发之日起15日内依法缴纳税款;采用汇总征税模式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税款缴纳通知制发之日起15日内或次月第5个工作日结束前依法缴纳税款。未在上述期限内缴纳税款的,海关自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纳税义务人自行打印的版式化《海关专用缴款书》,其“填发日期”为海关税款缴纳通知制发之日。
四、本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5号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17号同时废止。
首先此法规是对现行制度的完善,关于税款缴纳期限的表述,包括海关法在内都是【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税款】。随着电子支付的全面普及,税款缴款书填发日不能很好的表达电子支付中的税款缴纳通知的意思,所以增加了海关税款缴纳通知制发之日的说法。
其次,也是对现行汇总征税制度的修正。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5号的规定,汇总征收模式必须在次月的第5个工作日结束前缴纳上月应纳税款的汇总电子支付。例如这个月31日收到的税单,也要在次月的第5个工作日支付完,这就比一般的电子支付的期限要短得多了。随着本次法规修正,这个月31日收到的税单,可以次月的第5个工作日支付完成,也可以在15日内支付完毕。
可以说随着法规的完善,汇总支付制度更显得便利,尤其适用大型的生产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