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辆损失鉴定流程详解
1.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和物品,由公安机关统一保管,经检验、鉴定后,委托价格事物所进行损失价格鉴定。进行车物价格损失鉴定时,各方当事人应到场,涉及保险的车辆和物品,当事人还应通知保险公司派员到场(无故不到场的,按缺席论处)。
2.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原则上在事故发生后7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如情况特殊,经批准可延长7日。
3.当事人对经确认后的鉴定结论不服或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书》后5日内,向交警支队交宣处事故科申请重新鉴定;并在10日内作出重新鉴定结论。
4.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生效。
二、车损评估鉴定收费标准
1.价格鉴证费收费标准按差额累进计费方法计算:
(1)标的物鉴证总值1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1万元部分按3%收取,超过1万元部分按2%收取;
(2)标的物鉴证总值10万元至20万元(含20万元)的,1万元部分按3%收取,1万元至10万元部分按2%收取,超过10万元部分按1%收取;
(3)标的物鉴证总值超过20万元的,20万元以内部分按第2款的规定收取,超过20万元部分按0.5%收取。
2.对标的物鉴证总值不超过1万元的,按下列标准收取:
(1)标的物鉴证总值在2000元(含2000元)的,按50元标准收取;
(2)标的物鉴证总值在2000元至5000(含5000元)的,按150元标准收取;
(3)标的物鉴证总值在5000元以上的,按3%计算据实收取。
三、车辆损失鉴定费谁承担
车辆损失鉴定费是谁主张谁负担,交通事故鉴定费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自愿负担的除外。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伤残鉴定行为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明确权利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