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区别以及留置权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留置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区别在于两者的性质、标的物范围、权利产生的原因、所保护的债权、效力以及消灭的原因方面存在差异。留置权的成立条件是双方需要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依法占有债务人动产以及债权到期未清偿。
一、留置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区别
留置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区别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1.性质不同。
留置权属于物权,以物的支配为内容,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而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双务合同的一种效力,只能对合同对方当事人行使,不能对抗第三人。
2.标的物的范围不同。
留置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而同时履行抗辩权所能拒绝给付的种类则没有限制。
3.发生原因不同。
留置权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发生;而同时履行抗辩权则是双务合同的当然结果。
4.所保护的债权不同。
留置权所保护的债权,与留置的标的物具有同一法律关系即可,企业之间留置的则无此限制;履行抗辩权所保护的债权,必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且双方当事人之间需有对价关系存在。
5.效力不同。
留置权的效力在于对抗债务人的标的物返还请求权,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留置权人可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直接拍卖、变卖留置财产并就其价金优先受偿;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在于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债务履行请求权,对方当事人履行前,自己可以拒绝其享有的履行请求,但没有积极实现自己债权的手段。
6.消灭的原因不同。
二、留置权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留置权的成立条件为:
1.双方必须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2.债权人依合同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3.债权和债权人占有财产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债权和标的物的占有取得是基于同一合同关系而发生;
4.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三、留置物的留置期限
债权人和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
友情提示:留置物折价或者折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留置权人对留置物变价受偿应在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而未履行其债务时。如果债务人履行其债务的期限尚未届满的,留置权人对留置物实行变价,则属于侵权行为。设置留置权的主要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充分实现,法律鼓励合同双方当事人尽量履行合同。为此,法律规定应有一段宽限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