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针对当事人驾驶机动车出现的违章行为,往往交警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那么你知道交警强制措施不处理后果?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交警强制措施不处理后果
公安部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中设定了滞纳金上限。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交通违章处罚在实行操作中不再收取滞纳金,而是可以在年审时,在车管所现场处理违章的。行驶证违章的记录,不能累积超过5次不处理。不然交警路查,会扣车的,直到所有违章处理完毕,才可以领车。驾驶证违章的记录,在一年的记分周期未到时,应该把违章处理完毕。否则,会把未处理的违章,转入下个记分周期里,这样很可能会被记满12分,驾驶证会被注销的。
二、如何解除强制措施
解除强制措施如下:申请解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自行解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三、交警采取强制措施的程序
需要采取扣留车辆、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行政强制措施的,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四)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
(五)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拒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实施。交通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一式二联)存档联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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