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有什么不同呢?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的权利受到侵犯之后,往往是会选择诉讼的方式来维护的,那么你知道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有什么不同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有什么不同呢?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预定某种权利于存续时间届满当然消灭的期间。除斥期间是一种对形成权的行使进行时间限制的期间。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都是限制权利行使的期间,权利人在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在期间届满后均引起权利变动的后果。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为:
适用对象不同。
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
法律效力不同。
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表现为胜诉权之丧失,权利本身并不消灭,除斥期间的法律效力表现为形成权的消灭。
价值取向不同。
设置诉讼时效的价值在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加速财产的流转,消灭原有法律关系;设置除斥期间的价值在于消除当事人关系中的不确定、不稳定因素,维护交易安全,维护原有法律关系。
期间和计算不同。
诉讼时效一般长于除斥期间,而且诉讼时效可能中止、中断甚至延长,而除斥期间固定不变。
适用的主动性不同。
法官不能迳行适用诉讼时效,只在义务人主张时效利益时,法官才能适用,但是,法官可以依职权主动适用除斥期间。
二、诉讼时效的概念和效力
诉讼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的权利。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在法律上发生的效力是,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如果起诉,虽然人民法院会受理,但一旦查明诉讼时效期间已经经过,将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但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没有消灭。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但如实体权利本身已消灭,则义务人可以不当得利为由请求反还。
在诉讼中,人民法院可依职权查明诉讼时效是否经过,并主动适用,而不论当事人是否对诉讼时效提出主张。
三、诉讼时效期间认定的误区
上市公司公告被行政处罚之日不一定等同于行政处罚决定公布之日。
一般情况下,上市公司或其董监高因违法违规被证监会或其派出机关行政处罚后,上市公司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往往会在两个交易日内予以披露,上市公司实际公告被行政处罚之日至少受两个以上因素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上市公司或相关责任人员的时间、上市公司收到决定书或其相关责任人员通知上市公司收到决定书后确定拟发布公告内容的时间,以及周末及法定节假日等。因此,在把握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日时应根据《若干规定》以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主体公布之日或法院作出刑事判决生效之日为准。
上市公司公告被证监会(含派出机构)立案调查之日、公告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等不作为诉讼时效起算日。
有很多投资者认为上市公司公告被证监会(含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公告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时就可以进行诉讼,然而,根据《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上述日期时行政处罚决定尚未正式作出,因此诉讼时效尚未开始计算。同理,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只有在生效之日时才有可能被确认为诉讼时效起算日。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有什么不同呢?的相关知识,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在适用对象、构成要件、法律效力、期间起算点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