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过程中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拆迁过程中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合法的拆迁维权途径:首先可以与征地工作部门进行协商,看能不能协商后达成一致,如若协商不成可以向上级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是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二、被拆迁人在拆迁中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1.在拆迁实施过程中,被拆迁人享有以下权利:
(1)除受限制的补偿方式外,被拆迁人有选择补偿方式,依法获取拆迁补偿与安置的权利;
(2)享有与拆迁人平等协商、对话、签订拆迁补倦安,协议的权利;
(3)享有对拆迁补偿安里政策的知情权和对拆迁补偿安置过程的监督权;
(4)对房屋丈量 、评估有异议时,有重新申请丈量 、复核的权利;
(5)在协商补偿安置过程中,与拆迁人发生纠纷而达不成协议的,有申请裁决的权利;
(6)对裁决不服时,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7)认为强制拆迁,将使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时。有申请执行部门暂缓强制拆迁的权利;
(8)对拆迁人拒不履行拆迁协议,侵犯自身合法权益时,有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2.拆迁实施过程中,被拆迁人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在协议书或裁决书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2)及时提供被拆迁房厦的权属、批建手续、租赁合同、营业执照等有关资料;
(3)有配合公证机关、评伪机构、拆迁单位办理证据保全、丈量 、评估的义务;
(4)对自己主张的事项负有举证的责任。
三、不服拆迁补偿的怎么办
不服拆迁补偿被征收人可以暂时拒绝办理征地手续,申请行政复议;经当事人申请可以交由房屋、土地征收管理部门裁决,裁决后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