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诈骗
1990年,孟加拉遭受水灾,该国通过港商与中国粮油进出口公司上海公司签订了一份8千吨大米的买卖合同,c.i.f价约为170万美元。信用证开出后,港商将全套制作精美的单证在日本一家银行顺利结汇,提 单由巴西一家班轮公司签发,承运船名为“罗里达”号。然而,“罗里达”号却一直未往孟加拉卸货。后经调查发现,其实在签单日该船尚在 欧洲营运。结果,孟加拉政府自认倒霉付出170万美元加上一大笔律师费。
有人要问,银行在结汇时不是要审单吗?国际商会ucp400规定,银 行审查文件时,只要文件表面相符,就须放款。换言之,对文件诈骗, 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在英国,银行即便明知文件是虚拟假的,也无权 拒付。该规定源自1983年的“united city merchants v. royal bank of canada”。当时,在该案中,当受益人到银行结汇时,银行发现实际装运期较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晚,因而拒付。但第二天,同样单证议 付时却发现提单日期已符合l/c的装运期,银行以文件诈骗为由,确认 拒付,双方随即对簿公堂。贵族院认为上述情况有两种可能:1.打字时,将日期错打;2.船长签错。贵族院最后判定,除非银行能证明受骗人参与欺诈,否则银行无权拒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