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不存在变更的,变更合同的前提下是需要合同有效的情形即可。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在于产生的原因不同、认定程序的启动不同、法律责任不同、期限限制不同等等。
一、无效合同存在变更吗
无效合同是由于合同的成立要件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绝对无效的合同,这种合同不存在转化为有效的可能性,合同自成立以来,未曾生效过,因为法律对其作出了根本的否定性评价。而合同变更,则以原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变更部分不超出原合同关系之外,原合同关系有对价关系的仍保有同时履行抗辩;原合同债权所有的利益与瑕疵仍继续存在,只是在增加债务人负担的情况下,非经保证人或物上保证人同意,保证不生效力;物的担保不及于扩张的债权价值额。变更合同的前提是合同有效,对于无效合同是不存在变更的。
二、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有:
1.产生的原因不同。
2.认定程序的启动不同。
3.法律效力不完全相同。
4.法律责任不同。
5.期限限制不同。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无效合同包括哪些类型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无效合同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一方或多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的合同;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订立的合同;
4.违背公序良俗所订立的合同;
5.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所订立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