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仲裁委员会

“郑州仲裁委员会”相关介绍:  郑州仲裁委员会是郑州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组建的郑州地区唯一具有独立裁决权的经济仲裁机构,于1999年12月28日依法成立。郑州仲裁委员会聘任仲裁员83名,他们分别是法学教授、金融专家、高级经济师、资深律师等。郑州仲裁委本着“与时俱进、公正廉洁、求真务实、优质高效”的精神,立足中原、面向全国,开拓进取、努力工作。  仲裁的本意为地位居中的人对争议进行裁断。作为一种法律制度,仲裁是指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或仲裁庭依据仲裁协议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或其它财产权益争议,按照仲裁程序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的行为。1995年9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在我国首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仲裁的地位和权威,使仲裁成为一种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制度。  新的仲裁制度有其自身明显的特点:  (一)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愿。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仲裁机构和仲裁程序,双方可自主选定所信任的仲裁员组仲裁庭审理案件,能保证仲裁结果公正合理。  (二)实行专家办案。仲裁员大都是法律、经贸领域的专家学者,有较高专业水平,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良好的道德修养,有助于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三)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自己信赖的仲裁机构,为仲裁远离地方保护主义提供了可能和保障。  (四)仲裁案件实行不公开审理。能保守商业秘密,保护企业商誉。  (五)仲裁程序简便、灵活、快捷。仲裁一裁终局,时间短,费用低。仲裁气氛宽松和谐,有利于当事人消除对立情绪,继续保持合作关系。 ◆ 怎样申请仲裁仲裁实行或裁或审、协议仲裁的制度。所谓或裁或审,是指发生合同等纠纷的当事人对申请仲裁还是提起诉讼有选择权,但二者必择其一。即,如选择了仲裁,就等于放弃了诉讼,法院对案件不予受理,反之亦然。所谓协议仲裁,是指当事人双方如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必须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明确约定“某争议提交某某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仲裁协议可以是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也可以是纠纷发生后双方达成的补充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 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仲裁实行一裁终局,仲裁裁决书一经做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拒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我国仲裁法、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都明确规定,仲裁委员会做出的裁决书、调解书和人民法院判决书一样,均由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并对执行程序做了详尽具体的规定,切实保证了仲裁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有效保障。此外,我国还是1958年《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缔约国之一,因此我国仲裁裁决还能在全球一百多个缔约国得到执行,具有“全球通”的美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