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买卖效力如何
房屋买卖效力自合同成立时生效,合同需具备的条件如下: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3.房屋买卖合同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
4.法定其他有效条件等。
二、房屋买卖合同违约赔偿标准
房屋买卖合同违约赔偿标准一般设定为主合同标的额的20%。当造成的损害比较严重时,违约金可以适当上浮,但一般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如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三、房屋买卖能否约定管辖法院
我国法律规定,房屋买卖纠纷首先如果有约定的话,按照约定进行;没有约定可以由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原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有关的其他地点。由此可见,房屋买卖是能够约定管辖的,但此时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原则和专属管辖原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管辖如果涉及不动产产权纠纷,基于专属管辖属于强行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合意进行变通,其适用范用范围应当尽可能限定在确有必要的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