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的生活当中,我们都知道在被采取拘留措施的时候,对当事人来说,是会去考虑好相关的措施对自己的情况进行一定缓解的,那么不能监外执行的罪犯类型?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不能监外执行的罪犯类型
(一)下列罪犯不准监外执行:
1、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的罪犯未减为有期徒刑的;
2、罪行严重,民愤很大的;
3、为逃避惩罚在狱内自伤自残的。
二、不能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二款规定,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三、法院能不能判监外执行
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决时,可直接决定。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
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对具备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应由看守所或拘役所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执行机关应当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严格管理监督。对于服刑中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原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服刑改造的情况通报负责监外执行的公安机关,以便有针对性地对罪犯进行管理监督: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必须接受监督改造并遵守有关的规定。
从上面的文章我们可以了解到,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决时,可直接决定。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不能监外执行的罪犯类型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