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桂桂龙票务服务中心
我公司主要出售从北海、防城港、柳州、南宁、桂林、钦州、贵港、宾阳、玉林、河池到全国各城市的车票。
参考资料
1. 中国34个城市开通轨道交通 客运量等均创历史新高 .央广网 新闻[引用日期2019-04-10]
2. 西部首条城际铁路客运专线开通 克服难题通高铁 同城化生活变现实 .央视网[引用日期2019-04
-10]
3. 铁四院主编《市域铁路设计规范》系我国铁路首部团体标准 .湖北省人民政府[引用日期2019-
07-08]
4. 中国高速铁路 .国家铁路局[引用日期2019-07-08]
5. 《城际铁路设计规范》专家解读 .国家铁路局[引用日期2019-07-08]
6. 高速铁路、城际铁路、市域铁路、地铁的内涵 .百度文库·专业资料·工程科技·交通运输[引用
日期2019-07-08]
7. 关于促进市域(郊)铁路发展的指导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引用日期2019-07-08]
8. 铁路主要技术政策(2013年铁道部令第34号) .国家铁路局[引用日期2019-07-08]
9. 京张高铁已全面开工建设 我国首条时速350公里有砟高铁 .央视网[引用日期2016-10-10]
10. 高速铁路----客运专线的定义和特点 .春运网[引用日期2013-12-19]
展开全部
客运市场细分是指铁路运输企业按照一种或几种因素,把铁路客运市场划分为若干有相似需求的旅客群
的市场分类过程。被分割出来的每一个群体就是一个细分市场,即“子市场”。在每一个子市场上,旅
客的运输要求及行为具有相似性。 [1]
客运市场可按以下方法进行细分:根据旅客行程细分,可以分为长途客运子市场、中途客运子市场和短
途客运子市场;根据旅客出行目的细分,客运市场可分为商务子市场、探亲子市场、旅游子市场、务工
子市场、求学子市场、通勤子市场等;根据旅客收人水平细分,可以细分为髙收入、中高收人、中等收
人、中低收人及低收人等子市场。客运市场还可以按地理位置、旅行径路、旅客年龄、职业等划分出不
同的子市场。
2010年
2010年2月6日郑西高铁开通
中国中西部首条时速达380公里的河南郑州至陕西西安的高速铁路(简称郑西高铁)2010年2月6日运行,
首班列车于上午10时50分在西安火车站先发。这是中国中西部地区条高速铁路,也是世界上首条修
建在大面积湿陷性黄土地区的高速铁路,有望成为该地区‘绿色’发展的推进器。随着郑西高铁的开通
,河南和陕西将联手推出以历史文化游为核心的‘2小时旅游圈’,沿线近50家景区也展开优惠活动。
郑西高铁全长505公里,列车运行时速达350公里,每天开行7对动车组列车,郑州至西安列车直达短时
间由6个多小时缩短至2小时以内。郑西高速铁路是中国又一条具有世界一流水准的长距离干线高速铁路
,全线广泛应用了具有世界先进水准的技术。
2010年7月1日沪宁城际开通
2010年7月1日,沪宁城际高速铁路开通运营。该铁路运营里程301公里,列车高时速380公里,全线铺
设无砟轨道,采用世界上先进的国产“和谐号”高速动车组和牵引供电、列车控制、行车指挥等系统
。沪宁间列车短运行时间为63分钟,使沿线城市形成同城效应,必将成为助推长三角以及东部地区现
代化建设的强大引擎。
我公司主要出售从北海、防城港、柳州、南宁、桂林、钦州、贵港、宾阳、玉林、河池到全国各城市的车票。
2013年
2013年9月12日盘营高速铁路通车
2013年9月12日6:48分,随着大连北到天津西的d55次列车开出大连北站,盘营高速铁路正式通车。
盘营客运专线是中国一条建设中的高速铁路,也是中国“四纵四横”客运专线网络中京哈客运专线的组
成部份。盘营客运专线位于辽宁省中南部,连接盘锦和营口,沿途经过锦州、鞍山。大连到北京快可6
小时到达。 [16]
2013年12月28日渝利无砟铁路通车
今日早上7点10分,随着首班由重庆北开往湖北利川的crh2型“和谐号”动车启动,标志着历经整整5年
建设的渝利铁路正式开通运行。随后,重庆北站将举行一个简短的开通仪式。 渝利铁路动车开通运行初
期,将在重庆北、长寿北、涪陵北、丰都、石柱、利川6个站间往返。根据成都铁路局的消息,渝利铁路
开通后,还将于今天开通运行成都东经重庆北终抵达利川的动车。 [17]
2013年12月30日柳南客运专线通车
柳南客运专线,为湘桂无砟铁路扩能改造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柳州至南宁段系按ⅰ级铁路标准建
设,双线电气化客运专线,线路起自广西柳州市,途经来宾市,黎塘,止于南宁市,线路全长226km,设
计时速300km/h,项目于2009年10月动工建设,2013年12月30日柳南客运专线正式通车,柳州至南宁只需
1.5小时,它的开通运营,大大缩短了南宁、柳州等城市间的时空距离,进一步完善了国家“八纵八横”
铁路网在广西的布局,让广西首府南宁至首都北京实现全程高铁,增强了广西等西南省区与中东北部发
达地区的交流联系。
词条图册 更多图册
词条图片
词条图片(6)
个人申请参加出租汽车经营权招标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应条件,并具有相应车辆购置资金或者符
合运营要求的车辆。
第二十四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期限进行审查,符合条件
的,准予参加公共客运经营权招标;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确定中标人,并
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中标人颁
发公共客运经营权证。
公共汽车线路经营权招标不成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有关程序确定经营者。
第二十六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取得公共客运经营权的经营者签订运营协议,运营协议包括运
营方案、客运设施管理、运营车辆及人员、服务水平和质量要求、经营期限、生产安全管理等内容。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投入运营的车辆核发公共客运营运证,运营车辆一车一证,持证运营。
第二十七条 公共汽车线路经营权期限届满六个月前,公共汽车经营者需要延续经营权的,应当向交通运
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请人的经营条件
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准予延续;不予延续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公共汽车经营者未按时申请延续或者申请延续未获批准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
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确定新的公共汽车经营者。
公共汽车线路经营权期限届满,尚未确定新的公共汽车经营者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因社会公共利
益需要,报经市、区、县人民政府同意,可以指令公共汽车经营者继续运营,指令运营期间应当根据运
营情况给予经营者相应补偿。
第二十八条 出租汽车经营权期限届满三个月前,出租汽车经营者需要继续运营的,应当向交通运输行政
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根据申请人的经营条件、服
务质量、经营信誉和车辆更型标准等决定是否准予延续。不予延续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公共客运驾驶员应当具有相应的车辆驾驶证件,身心健康,无职业禁忌,三年内无重大以上
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公共汽车经营者应当对驾驶员进行公共汽车运营服务规范、车辆维修和安全应急知识培训。未经培训合
格的驾驶员,不得上岗作业。
出租汽车驾驶员经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服务资格证。服务资格证实行年度记分考核管
理。考核不合格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服务资格。被取消服务资格的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
从业的,应当重新参加并通过服务资格证考试。
服务资格证记分考核管理办法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条 公共客运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年度审验不得收费。
第三十一条 无公共客运营运证的车辆不得安装顶灯、计价器、服务标志、标识等与公共客运有关的配套
设施。
不得利用摩托车从事公共客运经营活动。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公共汽车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不得转让公共汽车线路经营权,不得擅自变更运营方案、暂
停或者终止运营。
公共汽车经营者确需变更运营方案、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三个月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
出申请。
公共汽车经营者因解散、破产等原因在线路经营权期限内需要终止运营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在其终止运营前确定新的经营者。
第三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重大活动等特殊情况影响公共汽车运营需要调整线路的,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
时调整线路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因重大社会活动、突发事件、恶劣天气、抢险救灾等需要而采取的临时措施,公共客运经营
者应当服从市、区、县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相应补偿。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公共客运经营者履行生产安全责任,确保公共客运安全。
第四十七条 公共客运经营者应当落实生产安全责任制,履行下列生产安全职责:
(一)制定生产安全规章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生产安全培训;
(二)定期检查维护运营车辆及安全设施,保持其技术状况良好,保证安全设施投入,逐步配备车载定
位终端和摄像设备;
(三)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四)及时处理、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五)对从业人员进行治安技能培训,落实治安安全防范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八条 发生影响公共客运运营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公共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及时采取疏散
乘客和车辆、限制客流、停止运行等应急措施,同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九条 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以及公共客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安全乘车和安全应急知识宣传工作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安全、文明乘车教育,普及公共客运安全应急知识。
第六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五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扰乱公共客运
秩序、危害公共客运安全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公共客运的资质管理;
(二)制定公共客运运营服务规范、设施管理规范;
(三)制定公共汽车乘客守则;
(四)建立服务质量考核制度,定期考核公共客运经营者并建立信用档案;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二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价格、审计部门制定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成本费用评价制度
并进行年度审计与评价,合理核定财政补贴、补偿额度。
第五十三条 公共汽车经营者因承担免费和优惠乘车、开通冷僻线路运营、执行抢险救灾等政府指令性任
务所增加的支出,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专项财政补贴。
第五十四条 公安机关负责客运治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公共客运治安、道路交通安全防范工作,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二)制定公共客运治安安全防范规章制度,指导公共客运从业人员的治安技能培训;
(三)调解公共客运治安纠纷,查处公共客运治安和刑事案件;
(四)督促公共客运经营者落实交通安全责任;
(五)设立警务查报站;
(六)查处妨碍公共客运驾驶的行为;
(七)查处利用摩托车违法从事公共客运经营的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共客运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
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客运设施用地的监督管理。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共客运收费标准并进行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出租汽车计价设备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共客运生产安全的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共客运车辆排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运输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人员业务素质;
(二)对公共客运运营情况和安全进行检查;
(三)负责公共客运设施维护保养的监督检查;
(四)查处公共客运市场违法运营行为;
(五)推行电子政务,实行信息公开,方便信息查询;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七条 未取得公共客运经营权从事公共客运经营活动的,由运输管理机构中止违法运营车辆运行,
并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运输管理机构中止车辆运行的,应当当场出具中止车辆运行凭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对中止运行的
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除因不可抗力外,造成车辆及随车物品遗失、损坏的,应当予以赔偿。
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公告,公告三个
月内仍不接受处理的,运输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对中止运行的车辆予以拍卖或者报废。
第五十八条 运输管理机构和公共客运经营者,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处理制度,在公共客运设施和运营车
辆的醒目位置公开投诉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接受社会监督和乘客投诉。
运输管理机构和公共客运经营者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核实,并于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答复举报
人、投诉人。
第五十九条 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活动,不得妨碍公共客运经营者的正常经营。
公共客运经营者以及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和投诉,交通运
输行政主管部门对反映和投诉应当于七日内处理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