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制拆迁的法定程序是
强制拆迁的法定程序具体如下:
1.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2.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3.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4.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强制拆迁的听证程序
强制拆迁的听证程序如下:
1.听证记录人公布听证纪律;
2.听证主持人公布听证理由,查询核实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宣布听证开始听证;
3.原房屋拆迁裁定经办人员陈述实施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4.双方当事人申辩;
5.听证主持人询问、调查有关问题;
6.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7.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8.房屋拆迁记录由拆迁当事人和原房屋拆迁判决书经办人员当场核对,无误后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9.听证结束后,主持人应当填写《行政强制拆迁听证意见》。
10.听证结束后,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听证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三、强拆诉讼时效是多久
因被强拆直接提起诉讼的期间为六个月。因属于行政诉讼,并不适用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时效。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