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应当提供的材料

在去进行行政案件处理的时候,纠纷发生一般都是在公民和行政机关之后,那么就需要了解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应当提供的材料?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应当提供的材料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的情况;
(执行标的是指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是法院强制执行行为所指向的对象,包括财产和行为两个方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如:法人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等。)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二、强制执行公证法院支持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强制执行的相关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应当提供的材料的相关知识,当长时间不去按照行政机关出具的通知进行处理的时候,相关机关是可以申请进行强制执行进行的,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