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的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双方当事人合意成立保管合同,保管合同时在生活中也比较常见,那么保管合同的成立的条件有哪些?保管合同的违约责任的免除?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保管合同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保管合同成立的条件是:
(一)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
(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保管物已经交付;
(三)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保管合同的违约责任的免除
(一)是因不可抗力而免责。不可抗力是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保管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不是当事人主观上的过错所引起的,因此,在不可抗力发生后,有关当事人即可依法免除违约责任。
(二)是受害人对于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违约方的责任。
从保管合同的特征中可以了解到,实践中如果当事人仅仅是达成了合意,也签订了保管合同的,此时合同还不能成立。因为保管合同属于实践合同,那合同的成立就要求寄存人实际交付了保管物给保管人之后,双方之间订立的保管合同才能成立。若是保管物丢失或者遭受了毁损的,此时保管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三、关于保管合同有哪些变化
现被《民法典》代替的《合同法》内容相比,条文实质性有变化的只是本章第一条的内容,也就是第八百八十八条的内容增加了一款,其他条款个别有字词的细微调整,但没有实质性的变化。《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另外,最后的“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的表述,意味着约定优先以及交易习惯优先。这里在实务中可能涉及2个具体的问题:可能涉及格式条款的效力问题,这需要依据民法典中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谨慎处理,否则不能达到当事人另有约定并以该约定为依据的效果。是否构成交易习惯,是一个需要举证证明的事情,因此要意识地系统为这个事项准备相关的材料和证明。《民法典》本条第一款内容是对保管合同的定义,与合同法中的规定是一致的。第二款内容是对保管合同定义的一个补充规定,是新增的立法内容。
保管合同生效后,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保管合同的成立的条件有哪些的以及构成合同生效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