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程序有哪些

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程序有哪些
省级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作程序:职工或其单位向省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请人;根据申请材料,视情况确定是否调查取证;对伤残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诊断;委员会鉴定;签发鉴定结论。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程序有哪些的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