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财产是否有诉讼时效

当你需要借钱,出现金钱交易的时候,有时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会要你抵押财产。那么您知道抵押财产是否有诉讼时效?可抵押财产包括哪些?针对相关问题,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您有所帮助。
一、抵押财产是否有诉讼时效
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3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3年。
二、抵押财产破产分配原则是什么?
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顺序清偿:
(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三)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由于破产人往往破产财产种类繁多,全部财产变价需要花费较长的时间,且破产程序的进行需要花费大量费用,因此对破产财产在做最后一次分配之前可实行中间分配,以有利于破产程序顺利进行。在最后分配结束后或破产程序结束后,法院在一定时期内发现破产企业仍有可供分配的财产,需要对该财产做追加分配。
各国破产法对追加分配都有规定,一般追加分配的财产有以下几种:
(一)破产程序终结后,新发现的属于破产财产的财产。
(二)附解除条件的破产债权,在破产程序结束后,解除条件成立,债权人所返还的抵销额或提存的分配额。
(三)对有异议的破产债权提起诉讼,并就其债权额从破产财产中采取提存的保全措施,在债权人败诉时所返还的提存额。
(四)因破产管理人或清算组分配错误而返还的财产。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对哪些财产属于追加分配的财产未作明确规定,但在第40条规定:“破产企业有本法第35条所列行为之一,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年内被查出的,由人民法院追回财产,依照本法第37条清偿”。
三、可抵押财产包括哪些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四)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物也是由法律所规定的,在订立抵押合同时,注意甄别是否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否则,抵押合同也是无效的。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抵押财产是否有诉讼时效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