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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律师重庆炜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要经历,毕业于大学。2007年从事律师工作,办理了大量案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深得当事人的信任和好评。为当事人提供专业、优质、高效的服务,实现当事人利益大化,是该律师始终坚持的执业信念。擅长领域,谭律师擅长事务,曾为国有进行过专项业务培训,为多家公司进行项目尽职调查服务,获得客户单位的一致好评。担任多家企业服务顾问,为顾问单位提供日常的服务;项目的谈判,审查招投标文件,起草、修改及审查对内外签订的合同;参与顾问单位的内部管理制度起草、修改及审查等服务。
二、困境原因及律师走向(一)困境产生原因上文分析了律师社会责任承担的困境,下面进行原因分析:过度商业化,现代律师作为代理人,往往以高额代理费为追求,以金钱衡量服务,这本无可厚非,但律法的正义属性与律师服务的商业化之间需要寻求平衡,而现代社会的过度商业化却超越了这个平衡,使得律师的社会价值完全被忽视,社会资源偏向金钱集拢,因此人们由律师为富人服务得出律法为富人之法的结论,这是整个社会价值观的偏离所致。
2006年10月11日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央关于构建社会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把社会和谐提炼为我国特色社会的本质属性和不懈奋斗的目标,把和谐社会的建设作为贯穿我国特色社会事业全过程的长期历史任务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现实课题。“和谐社会”是对整个社会系统(即社会结构的整体)而言的,不是针对社会的部分而言的。从社会结构的领域看,可以分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领域或子系统。“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生活的各个领域和部分都紧密联系,互相协调,整个社会才能始终保持有序和谐的状态。”因此,和谐社会必然要求当下已经成为一个客观存在的公民社会与政治我国的良好互动。
近年来一些律师过分追求商业化利益,甚至少数律师乱收费,包揽词讼,恶意诋毁同行和进行不正当竞争,干扰依法办案,腐蚀人员,给社会公众留下不好的印象,据此有的认为现在律师的社会责任意识很差。根据课题组对435名律师的问卷调查,在问及“您认为近年来律师的社会责任意识状况”时,有302名律师表示“增强”,占69.4%;86名律师表示“消退”,占19.8%”;11名律师表示“没有变化”,占2.5%;36名律师认为“说不清”,占8.3%。由此看来,大部分律师的社会责任意识还是较强的,不能因为少数律师缺乏社会责任感就以偏概全。
2、增强和发挥公民社会的能动性。公民社会的能动性,是指公民社会能积极影响我国的立法和政策制定,确保其特殊利益能得到有效保护,实现公共利益和个别利益的平衡。这是从积极意义上讲市民社会对我国的作用即社团发展到一定阶段后便会以各种不同的方式要求在政治上表达它们的利益,为民主政治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我国现代化的实现,要求必须坚持“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双向思维,公民社会和政治我国必须进行良性互动。然而,如果不借助于代表而人人都参与,无论是公民政治参与成本,还是反映诉求成本,都是十分高昂,这将大大降低公民社会的能动性。
政治是“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上,人们围绕特定利益,借助于社会公共权来规定和实现特定权的一种社会关系。”公民社会的主要角色就是为公民的政治参与提供平台,公民社会的基本目标就是推进我国的民主治理。因此,当“社会”指向公民社会的时候,社会责任的性质就是政治责任;作为拥有特别技能的律师,其社会责任的性质就是政治责任。
(2)增强和发挥公民社会的能动性。《决定》要求:在各个层次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障公民依法管理我国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加强对权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加强对行政机构、法机构的监督。加强法民主建设,发挥律师、公证、和解、调解、仲裁的积极作用。在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中,人民寄予律师队伍殷切的希望,这是时代赋予律师的历史担当。作为我国公民社会中为数不多的由我国律法赋予合法地位的成员之一,律师必须以实现公民社会与政治我国的良性互动的政治责任为其社会责任的内容。进一步具体化就是维护公民社会的自主性、提升公民社会的能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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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律师实际履行社会责任行为的状况,根据课题组对435名律师的问卷调查,有108名律师表示“大部分律师履行”,占总数的24.8%;246名律师表示“一部分律师履行,占总数的56.6%”;只有81名律师表示“少部分律师履行”,占总数的18.6%。许多律师认为承担社会责任的形式多种多样,在问卷调查中律师选择较多的分别是提供律法援助、参加义务咨询、捐款捐物、参与公益性、参与普法活动,其次才是参政议政,再次是参与信和调解工作。
(一)由我国律师的性质所决定律师是法治我国维护社会正义的重要力量,是律法职业共同体的重要成员,是社会社会中的律法服务工作者。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是维护公正、促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是坚持为民、防止法腐败的必要保证。律师是法治我国维护社会正义的重要力量,是律法职业共同体的重要成员,是社会社会中的律法服务工作者。律师不仅应当承担特定的社会责任,同时在执业活动中也应当把社会利益放在应有的位置上。因此,无论从社会责任,自身利益,还是职业特点,都要求律师应在构建社会和谐社会中有所作为,律师的生命在于社会责任。
作为公民社会的代表,应当以律师建议报告形式向我国反映公民社会的诉求,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的特殊利益的平衡。律师在向社会提供律法服务的过程中,必然倾听委托人的意见和心声,了解公民的需求和社会成员的差别化利益。这些是我国立法、政策据以调整的依据和着眼点。为了确保我国决策的及时、科学、有效,并体现公民的利益需要,律师应当及时以律师建议报告书的形式将公民社会的问题、困难、要求反映给我国机构。
在受调查的435名律师中,对于我国政治生活中的大事,有138名律师表示“非常关注”,占31.7%;有269名律师表示“关心”,占61.8%;有21名律师表示“与我无关”,占4.8%;有7名律师表示“厌倦”,仅占“1.6%。可以看出,当代我国律师对我国大事表现出很高的关注度。关心我国大事和政治信息是律师承担社会责任的前提和基础,律师只有充分行使知情权,才能更好地行使参与权和监督权,从而担负应尽的社会责任。
另外有些律师认为参与法解释、为企业提供律法服务、从事法学理论研究等也是律师承担社会责任的形式。在针对部分律师的个别访谈中,他们反映已经用提供律法援助、义务咨询、捐款捐物等多种形式实际履行了律师应尽的社会责任。
我国律师作为一个职业社会群体,在经历了恢复律师制度25年来的探索与实践后,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的一支重要力量。而属于这个群体的律师行业文化,随着25年的积淀与过滤、扬弃与升华,已经从她的嫩稚阶段逐步走向成熟,正成为我国当代律师共同信奉的价值理念和行为规范。几年前的一次全国律师大会上,首次提出了开展律师文化建设研究的命题,此后各地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都不同程度地以各种方式对律师文化建设问题进行了研究,特别是2007年1月召开的全国律师文化建设座谈会,标志着律师文化建设研究工作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对我国特色社会律师文化的构成体系基本形成共识,即由律师群体文化、律师集体文化、律师个体文化三个方面构成:
(一)由我国律师的性质所决定律师是法治我国维护社会正义的重要力量,是律法职业共同体的重要成员,是社会社会中的律法服务工作者。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是维护公正、促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是坚持为民、防止法腐败的必要保证。律师是法治我国维护社会正义的重要力量,是律法职业共同体的重要成员,是社会社会中的律法服务工作者。律师不仅应当承担特定的社会责任,同时在执业活动中也应当把社会利益放在应有的位置上。因此,无论从社会责任,自身利益,还是职业特点,都要求律师应在构建社会和谐社会中有所作为,律师的生命在于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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