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受害人承担污染环境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受害人在证明因果关系上需要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污染环境罪可以适用缓刑,但需要查看其是否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
一、由谁承担污染环境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由受害人承担污染环境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由此,我国确立了环境侵权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规定。环境污染受害人对于因果关系证明虽不存在客观证明责任,但仍需承担主观证明责任。
污染人提出因果关系不存在性质上属于本证,而受害人需要提出因果关系存在作为反证,以削弱甚至推翻环境污染人提出的本证,除非污染人无法提出证据证明不存在的因果关系。
二、污染环境罪是否适用缓刑
环境污染罪是否适用缓刑,要看是否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
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三、污染环境罪立案标准
污染环境罪的立案标准是: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情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