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撤销权行使的主体是什么

一、赠与合同撤销权行使的主体是什么
赠与合同撤销权行使的主体是赠与人以及赠与人的继承人或监护人。其中赠与人的继承人或监护人只能在赠与人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而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下,行使撤销权。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六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二、赠与合同撤销权的除斥期间
赠与合同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一般为一年,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四条 【赠与人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三、赠与合同哪些情况下可以撤销
赠与合同可以撤销的情况有:赠与财产还未转移且不具有公益性质的赠与;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