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军婚罪有效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其收集到的证据必须合法有效,才能够作为定案的证据。破坏军婚罪立案标准是明知军人已有配偶,依旧选择同居、结婚等违法行为。
一、破坏军婚罪有效证据有哪些
破坏军婚罪有效证据有:
1.物证。即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2.书证。即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
3.证人证言。即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
4.被害人陈述。即本案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即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在破坏军婚罪案件中,收集到的证据属于以上的证据范畴里面。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二、破坏军婚罪立案标准
根据法律规定,破坏军婚罪立案标准:破坏军婚罪是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侦查。
《刑法》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三、破坏军婚罪的审判管辖有几种
破坏军婚罪的审判管辖有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专门管辖三种。级别管辖指的是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包含破坏军婚案在内的普通刑事案件的第一审,原则上都由基层法院管辖。地区管辖,指的是同级法院之间,按照各自的辖区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专门管辖,指的是专门法院与普通法院之间或专门法院相互之间,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