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国家机关公文罪怎么判

一、抢夺国家机关公文罪怎么判
抢夺国家机关公文不是独立的罪名,而是涉嫌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犯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盗窃、抢夺或者毁灭公文、证件、印章数量较多的,多次盗窃、抢夺或者毁灭的;盗窃、抢夺或者毁灭后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严重影响国家机关声誉的等等。
二、抢夺国家机关公文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盗窃、抢夺或者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印章的行为。
盗窃的必须是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或印章,才能构成本罪。如果所盗窃的不是公文、证件、印章或者虽是公文、证件、印章但不属于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亦不能构成本罪。伪造的公文、证件、印章也不能满足本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他罪如盗窃罪、盗窃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等治罪。
所谓抢夺,即公然夺取,是指当着公文、证件、印章所有人、保管者、使用者的面而突然夺取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既可以是乘人不备,又可以是在他人有备的情况下公然夺取,如在保管人患病、中轻度醉酒减弱防护能力但神智清醒的情况下公开夺取等。构成犯罪的,应是构成他罪如抢夺罪、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等。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既可以是军人,又可以是非军人。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及印章而仍决意盗窃、抢夺或毁灭。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不知是公文、证件、印章而盗窃、抢夺或毁灭的,不能构成本罪,但可构成他罪如盗窃罪、抢夺罪等。至于其动机可多种多样,或为了招摇撞骗,或为了出卖谋利,或为了自用,等等,不论动机如何,均不影响本罪成立。
三、本罪与盗窃罪、抢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
1.侵犯的客体不同,后三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2.侵犯的对象不同,后三罪侵犯的对象是一定的公私财物;
3.犯罪目的不同,后三罪的犯罪目的意在非法占有或毁坏公私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