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投标时业绩造假4.4亿的标黄了!

来源:xx发改委
3月25日,xx省发改委发布《xx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x发改法字〔2022〕5号)》,具体如下:
xx省招标投标管理中心接到实名举报,反映一公司在参加“xx市xx湾拓浚扩排工程施工i标段”投标时存在业绩造假。
现查明:该公司投标文件提供的资格条件业绩“茅洲河界河段综合整治工程(东莞部分)第二标段”的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主要工程量第7项显示清淤疏浚1051953.34m
我国对于投标业绩造假,一直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由于招投标可操作空间较大,部分公司仍旧“贼心不死”,抱着侥幸心理造假。比如对中标通知书、合同等材料的金额、采购内容以及时间进行造假,或者虚构业绩材料。
其它的造假方式还有:伪造技术资料、刻意虚假填写(报)有关内容、虚构人员从业年限或篡改证书等等。
由于业绩证明在招标文件中属于评分项,也是评审委员会必审的一项内容,其造假成本低、取证难度大、核查耗时长,一些不法投标公司便利用上述“有利条件”,致使虚假业绩轻易地通过评审,进而达到“低风险投标,高收益中标”的目的。
尽管识别“假标”不易,但并非无迹可寻,我们可以通过线上的方式,利用招标雷达,快速鉴别公司是否存在业绩造假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