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成立(二)

3.托运人
“托运人”,是指:(1)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2)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
上述说明了托运人产生于以下两种情况:第一种,与承运人签订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或者第二种,将货物实际上提交给承运人的人。
在实际业务中,提单上有关“托运人”这一栏内常填写的是买卖合同中的卖方。但买卖合同如以fob贸易术语成交,安排运输的是买方责任,即托运人应是买方,这就和上述第一种的定义发生了抵触。为了不影响当前的实际业务中的具体做法,故设立了第二种,即将实际上向承运人提交货物的人也作为托运人。
4.收货人
“收货人”,是指有权提取货物的人。
由于提单正面都印有“本提单一式若干份,凭其中一份提货后,其余失效”的字样,所以收货人就是提单的合法持有人。通常收货人应当在提单的收货人栏内填明。收货人栏内填明收货人名称的为记名提单,该提单只能由记名的收货人凭以提货而不得转让,如果在收货人栏内填明某某人指示,则收货人即为被某某人背书记名的人或者经某某人背书后的提单持有人。如果在收货人栏内填明“来人”,则收货人即为提单持有人。
二、货物运输合同的成立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其他合同一样,其订立也可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但各种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订立的具体方式、程序又具有一定的特点,合同的内容也不尽相同。
班轮公司为了从事正常经营,往往就自己经营的班轮航线和班轮离抵港时间作出船期公告,这种宣传属于要约邀请,货物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向班轮公司或其代理申请货物运输的行为才是要约。这种申请一般表现为缮制和递交托运单,或订舱委托单,载明货物的品类、数量、装船期限、卸货港等项内容。承运人根据上述内容并结合自己的情况决定是否接受。如果接受托运,即在订舱单或托运单上指定船名并签字,通常是在装货单上签章,至此表示双方协商一致,即为承诺,运输合同即告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