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和解案件的处理是怎样的
刑事和解案件的处理是分为“私了和解”与“刑事和解”两种。
刑事案件的私了和解通常是发生在自诉案件中,只要双方达成合意,就可以不起诉或者撤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29条:判决宣告前,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的,应当裁定准许;认为系被强迫、威吓等,并非自愿的,不予准许。
而公诉案件适用的是刑事和解制度,公诉案件中当事人的私了和解协议其实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最终如何处理,由“公检法”来决定的。
《刑事诉讼法》第290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二、刑事和解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和解程序可以按照以下程序:
1.首先进行的环节是加害人承认犯罪。
2.由被害人描述犯罪行为给其身体、生活、工作、学习等方面产生的影响。
3.与犯罪行为结果有关的人叙述他们的感受。通过这些描述和叙述,使加害人会了解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及与被害人关系密切的人以及给加害人自己的家庭和朋友造成的后果。
4.在对犯罪行为及其造成的后果进行了充分的讨论之后,调解员可以询问被害人希望从这次和解中获得的补偿或赔偿项目,从而帮助确定加害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5.所有的与会者都可以对加害人如何补偿、如何解决犯罪事件发表意见。
6.最后的环节,在听取了所有的与会者意见后,调解员主持和解参加人达成和解协议,督促与会者签署和解协议。
三、哪些公诉案件类型可以进行刑事和解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8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