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缴是否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收缴并不是行政强制措施。收缴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属于行政处罚。如果行政机关作出罚款等处罚决定的,可以依法向违法行为人收缴规定数额的款项。收缴是否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条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第九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第六十七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