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有伤残等级吗
刑事案件有伤残等级,一级到十级伤残。刑事伤情鉴定等级是指一个人的伤残程度,是根据伤残的严重程度来判定的,一般伤残的等级伤残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一级伤残最重,十级伤残是最轻的。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刑事案件的管辖分为几种
刑事案件的管辖分为职能管辖、审判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门管辖这几种。其中检察院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犯罪由检察院管辖,自诉案件由法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一般由犯罪地法院管辖。
《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三、刑事案件管辖原则是什么
1.符合法律规定的职能管辖和级别管辖;
2.有利于准确及时查明案件事实,保证案件质量;
3.合理分工,充分发挥各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和司法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4.便于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活动;
5.分工明确,相互合作,原则性灵活性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