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实务(四)

①交通直属企业,业经交通部准许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外商投资企业增加运力或变更其经营范围的,以及其他企业和单位增加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际运输运力或变更其省际经营范围的,由交通部审批。其中属于长江、黑龙江交通部直属企业的,由交通部委托其派驻水系的航运(务)管理局审批,但国际旅游运输除外;属于其他内河省际运输的,由交通部委托各省交通厅(局)在交通部或交通部委托其派驻水系的航运(务)管理局的确定的年度新增运力额度内审批,但外商投资企业和国际旅客旅游运输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