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另行委托他人处理事务造成的损失由谁承担

委托人另行委托他人处理事务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造成受托人损失的情况下也是由委托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另行委托就是对同一个委托事务重复委托。
一、委托人另行委托他人处理事务造成的损失由谁承担
委托人另行委托他人处理事务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造成受托人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
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而委托人则按约支付报酬的协议。大陆法各国民法对委托合同的限制不尽相同。按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委托合同的标的既包括法律事务,也包括非法律事务;合同内容可以是有偿的,也可是无偿的。我国的民法理论与实践认为:委托合同的标的只限于法律行为,它是委托代理的发生根据。故受托人在委托权限内与第三人所为法律行为的后果完全由委托人承担。
二、什么是另行委托
另行委托,也称重复委托,也指将同一委托事务先后以两个委托合同委托给两个受托人。友情提示,委托合同建立在双方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因此除非经受托人事先同意,原则上不允许重复委托。这样规定是因为重复委托在多个受托人之间对委托事务的处理经常会发生相互冲突、相互排斥的情形,从而给受托人带来不便甚至造成损失。
三、共同受托与另行委托有什么区别
共同受托是指受托人一方为两人以上,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情形。它与另行委托的区别在于,另行委托是将同一委托事务通过两个以上委托合同委托给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存在着多个委托合同关系;而共同委托是将同一委托事务在一个委托合同中委托给两个以上的受托人,这里只是存在着一个委托关系,不过委托关系的一方为复数主体。
注意事项:
1.委托的期限一定要写明起与止的时间,不写起止的时间,就容易引起争议。
2.特别授权委托书如果是公民之间的,应当办理公证,以确保委托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