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交通事故六级伤残鉴定标准是什么
构成交通事故六级伤残鉴定标准一般是: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头面部损伤达到一定条件;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严重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颈部损伤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等。构成交通事故六级伤残鉴定标准是什么的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