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行政先予执行的条件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只有在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情况下,仲裁庭才会裁决先予执行。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一条规定,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二、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是什么
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包括: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三、劳动纠纷的时效是多长时间
劳动纠纷的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若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应在一年的时效期间依法去提请仲裁;若超过仲裁时效期间,则对方当事人可以提出抗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