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有什么举证责任吗
一、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有什么举证责任吗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举证责任是:
1.污染受害人的举证责任,自身遭受了污染损害,并因此承受了直接损失;
2.污染加害人的举证责任,污染损失由受害者自身的责任所引起的,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引起的。
二、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的免责事由有哪些呢?
1.不可抗力
《环境保护法》中规定的不可抗力免责条件,加了诸多的限制。为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且由加害人及时采取了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时,才可以免责。常见情形如下:
一是不可抗力仅包括不可抗力中的自然原因;
二是对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及时采取了合理措施仍不免损害。具备了这样两个条件的不可抗力,才可以免责。对免责条件限制严格,有利于保障受害人得到赔偿,这样的规定是有积极意义的。
2.第三人过错造成损害后果
第三人过错造成受害人污染损害构成免责条件的情形如下:
一是要当事人采取了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损害;
二是加害人要对第三人过错举证;
三是这种免责条件适用于一般的环境污染损害。
3.其他免责条件
战争行为引起海洋环境污染,为免责条件;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造成海洋、水污染损害的,为免责条件;损害是由于受害人的自身责任引起的,在水污染的场合,为免责条件。
三、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计算公式是什么
环境污染损害的计算是:
1.固定资产损失等于重置完全价乘1减年平均折旧率乘已使用年限乘损坏率;
2.财产损害流动资产损失等于流动资产数量乘购置时价格减残值;
3.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方法包括替代等值分析方法和环境价值评估方法。
根据《刑法》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