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属公司的无形资产,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对之加以评估,并在公司财务会计上反映。 在国内外科技开发、市场交易等产权变更时,必须进行知识产权评估,重大的事项须经主管领导和管理部门批准,报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备案。评估报告应当备案保存。 第九条知识产权查新、检索制度。 公司进行科技创新、作品创作等涉及知识产权活动前,相应部门必须进行查新或者委托企业知识产权顾问进行查新、检索,做出可行性报告,以确定创新是否符合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以及能否产生真正知识产权。本公司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等研究开发和技术改造,要充分利用专利文献制定正确研究方向和技术路线,提高研究开发的起点,避免重复开发或者发生知识产权纠纷。重大科研课题在立项、结题时应当进行查新和检索。 申请专利、确定纳入商业秘密保护的技术诀窍、信息等,必须进行查新和检索。申请商标注册、使用新商号前,必须进行相关检索。开发新产品使用新型号、品牌前,必须进行相关的检索。 公司对涉及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产品进出口,必须查新和检索,全面了解有关技术或产品的知识产权状况,避免重复引进等问题,向国外出口新技术新产品时必须作有关知识产权查询工作,并报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知识产权工作备案制度。 公司对涉及知识产权的有关工作进行备案,主要包括:高新技术的科研独立开发、合作开发、知识产权合同;知识产权转让合同;知识产权评估;涉及知识产权的公司批准文件;知识产权成果处理方案;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方案;具体的知识产权奖励措施;知识产权会议的决议;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组成成员、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成员名单;知识产权中涉密范围人员名单;商业秘密保护范围划定;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知识产权保护承诺书及相关的劳动合同;有关的知识产权规定;知识产权的财务处理等相关资料报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公司建立成果归属判定制度。个人知识产权活动。公司鼓励员工在工作之余开展个人创新和知识产权创作活动。对于个人的非职务智力成果,公司予以尊重。职务知识产权创作活动。员工的职务创作活动的智力成果,归属本公司,其作品、技术成果、设计、发明等申请权及权利归属本公司,公司根据不同的情况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并保护其创作者的署名权。 以下智力劳动成果属于本公司:为本职工作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履行本公司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智力劳动成果;主要利用本公司的资金、设备、材料、资料等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来本公司学、进修、实或合作研究的客座研究人员或临时聘用人员,在本公司学或工作期间完成、除另有协议外的智力劳动成果;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本公司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本公司分配的任务有关的智力劳动成果。 公司员工的个人智力劳动成果,不属于职务智力劳动成果,在以个人名义申请登记注册或者授权前,需要确认为其个人智力劳动成果的,应向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提交书面说明,经审查后由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出具《个人智力劳动成果确认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