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我国动产抵押的制度重构
在上述各国三种立法例中,我国宜采第一种立法例,即限定动产抵押标的物的范围 。而不宜采第二种和第三种立法例。?
所谓在动产上打刻抵押标记或贴标签的形式在现实生活中未必可行。因为并不是所 有的动产上都可以打刻抵押标记。如一块手表,一件古董。就算是能够打刻,也无法防止抵 押人的销毁。而贴抵押标签的方式则更易为人所清除。而通过刑罚的制裁来加大抵押人的违 法成本,从而抑制抵押人违法行为的方法,虽然有所成效,但毕竟属于消极的对策,并不能 对第三人构成积极的保护,第三人遭受不测之危险依然存在。更关键的是,这种方法并不是 立足于解决动产抵押的公示,并未使动产抵押具有公示性,从而有违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 影响到了整个物权法的体系构造。?淮阳律师哪个更好更专业?强烈推荐要永辉律师-在线咨询电话
而采取限定抵押物范围的方式则是目前最科学可行的解决方式。其一,如前所述,动产抵押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在于工商业及农业对融资的迫切需求,若不允许以企业财产或 农业用具、牲畜设定不移转占有的抵押担保,则势必影响整个社会的经济运行。既然如此,我们便可以将动产抵押的标的物范围限定于农业及工商业用动产,而将个人消费用动产排除在外。因为个人消费动产非生产活动所必须,暂时脱离占有并不会影响到经济之运转,且此类动产价值一般不大,融资功能相对较小。另外,当代社会也正为个人生活消费借贷提供越 来越多的无担保之融资。因而,对于此类动产应只允许设立质押,而无设立抵押之必要。其二,既然动产抵押的目的是使企业或农人能继续保持对动产使用价值的利用,那么,对于那些流动性强的、非企业或农人长期稳定使用的动产便可被排除在抵押标的范围之外。?淮阳,淮阳律师,淮阳律师电话,淮阳律师咨询,律师,咨询电话
这样对可抵押的动产范围作了限定,既满足了经济生活融资的需要,又有利于对特定动产进行专门的登记管理。因而,笔者建议,对我国动产抵押的标的物范围可作如此规定 :?
1.飞机、船舶、汽车等特殊动产。这类动产的特殊性在于其权属状态以登记而确 定,其交易也许进行过户登记。故而有人称其为类不动产,亦可称注册不动产。对这类动产 强制登记是国家对那些流动性强、价值较大的动产进行行政管理的需要。对其自可象不动产 那样可通过登记来实现抵押的公示效果。?淮阳,淮阳律师,淮阳律师电话,淮阳律师咨询,律师,咨询电话
2.企业之机器设备、农业用具、牲畜。这类动产是企业或农人生产所必须,只能 设立抵押之担保方式。因而,笔者建议应对此类动产分别设立专门的登记制度及登记机关。 “注册动产既然是为了行政管理的需要而划定,那么国家可以根据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确定 那些财产应属于注册动产,显然这是扩大动产抵押范围的一个最佳途径。”应该说,对这种 动产进行专门的抵押登记,规定第三人的查询义务,比较便于第三人掌握。且这几类动产流 动性小,采登记制度不会对交易之顺畅产生太大影响。但需说明的一点是,可抵押之牲畜应 仅限于生产性牲畜,而对于羊、猪、鸡、鸭之类不具生产力者,则不应允许设立抵押。?淮阳律师哪个更好更专业?强烈推荐要永辉律师-在线咨询电话
3.企业之产品、材料等动产。此类动产因其流动性较大,允许设立抵押显然不利 于对抵押权人及第三人利益的保护。而采取登记制度,规定第三人的查询义务,又势必影响 交易的正常进行。因而,此类动产不应允许单独设立抵押,但可与企业其他财产一并设立浮 动担保。淮阳,淮阳律师,淮阳律师电话,淮阳律师咨询,律师,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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