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新申报:2018年高新技术企业及培育入库企业申报指南

  • 业务类型:申请
  • 知识产权类型:专利版权申请
  • 商标申请人身份:法人或其他组织
  • 商标数量:独立商标注册
  • 商标样式:
  • 专利版权申请地区:国内专利版权申请
  • 专利版权类型:专利
  • 专利版权申请人类型:个人,公司
  • 转让内容:专利版权转让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切实做好全省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跟踪与服务工作,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要求,现就2018年全省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运行数据登记工作,通知如下:
  一、填报对象
  (一) 在广东省内注册,取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在有效期内的企业(本次填写对象为2015、2016、2017年通过认定、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 在广东省内注册,已列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尚在培育期内的企业(本次填写对象为2015、2016、2017年当年列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但未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
  二、数据范围
  本次填报的数据为企业2017年全年累计数,即2017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的数据。
  三、组织实施
  省科技厅负责全省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运行数据统计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地级以上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的数据填报、形式审查及汇总上报工作。
  四、填报时间及要求
  (一) 填报时间。
  企业在5月15日前完成本次运行情况数据填报工作。各地级以上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于5月18日前在网上汇总提交数据至省科技厅。
  (二) 填报要求。
  1.各地市科技管理部门要制定辖区填报企业清单,督促企业及时填报,确保不漏报。并在5月18日前将已完成填报的企业清单和未填报的企业清单报省科技厅。
  2.各地市科技管理部门应督促企业指定专人负责数据填报,企业填报数据的及时性、完整性及准确性将作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科技项目申报审核的重要参考,企业应高度重视,及时落实数据填报工作。
  3.各市科技管理部门要对调查填报数据严格把关,审核相关数据逻辑平衡关系,确保上报数据的真实、准确、一致。
  4.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将由认定机构取消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5.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发布广东省重点联系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有关要求,各地市科技管理部门应协助落实好全省289重点联系高新技术企业运行情况登记季报制度,积极做好企业数据填报的辅导跟踪和数据的审核把关工作。
  四、填报程序
  (一) 数据填报。
  1.我省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运行数据统计实行网上填报。企业使用单位管理员账号登录“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以下简称“政务平台”),在“申报管理—项目申请—填写高新技术企业数据登记表”模块,按要求依次填写企业运行数据,并完成网上提交。
  2.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在提交数据登记表时,政务平台会自动检查企业名称和填写的系统注册号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的系统注册号(22位数据)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将无法提交,请企业仔细核对。
(二) 地市初审。
  地市科技管理部门对辖区内企业提交的“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运行情况数据登记表”进行形式审查,对有疑义的数据,应及时通知企业完善。
(三) 材料提交。
  企业完善数据登记表后,点击“下载pdf”按钮下载打印带有水印号的“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运行情况数据登记表”pdf文档,加盖单位公章,报送至当地科技管理部门。
(四) 汇总提交。
  地市科技管理部门将形审通过的“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运行情况数据登记表”在网上提交至省科技厅(无需提交纸质版材料)。
        五、联系人及电话
        由于材料比较繁杂,欲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应尽量提早准备,提前联系避免错过今年的最后申报提交时间;应按照《工作指引》的要求,仔细对照检查是否符合认定条件;出具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时,注意选择经认定主管部门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且研发项目和销售合同必须属于企业的主营业务领域。

 所有提供的材料的证据必须提供足够的、有说服力的佐证材料,例如:知识产权证明的所有人必须是申请企业,必须在有效期内等。联系方式在文章开始处,如不知自己企业是否符合申报高新企业,欢迎致电咨询!


东莞市胜博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17688432099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火炼树东莞大道11号台商大厦45楼4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