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举证时限届满。.举证时限的届满之时,也就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证 据的最后期限。当前司法实践中主要提出以下几种观点:一是举证时限的终点应是在第一审法庭开庭之前;二是举证时限的终点应是在第一审法庭辩论终结之前;三是举证时限的终点应是在第一审合 议庭评议作出判决之前。笔者认为,举证时限应截止于一审法庭开庭审理之前。举证时限的 功能之一,就是防止“突然袭击”,使当事人在进入法庭审理前有一个充分的准备。如允许 于法庭辩论结束前或合议庭评议前提出证据,往往使一方当事人对新证据无从准备,丧失了 进行辩论的机会。最高法院1998年6月《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5条 规定,在开庭前对“案件比较复杂,证据材料较多的案件,可以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西华,西华县律师,西华律师电话,西华律师咨询,律师,法律咨询从 最高法院推行庭前证据交换来看,应以一审开庭审理之日为法定举证时限终点。证据必须在 庭审前向法庭提交,由法庭组织庭前证据交换,庭审阶段不允许提交新的证据。凡庭前未开 示的证据,在法庭上不能使用。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不采用法定举证时限,而适用法 院指定举证时限。如果当事人认为在举证期限内因客观原因无法完成举证的,应在举证期限 届满前提出延期举证的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法院应在接到申请后三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当事 人顺延或另行指定举证期限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顺延或另行指定举证期限一般不得 超过十五日,涉外及港澳台案件一般不得超过三十天。一方当事人的举证期限得以顺延的, 另一方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也相应顺延。?西华,西华县律师,西华律师电话,西华律师咨询,律师,法律咨询
3.举证时限届满的法律后果。举证时限的法律后果,是指在法定或指定的 举证时限内未提 出证据或最终未能提供证据,当事人由此可能承担举证不能或不利的法律后果。举证时限制 度的后果责任是其制度存在的基石,若无此后果责任,举证时限亦是形同虚设。一般来讲, 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间举证,人民法院不予采信,这是举证时限制度为保证责任制度运行的惩 戒性措施。在特殊情况下,对确因客观原因造成逾期举证的,或者因客观原因在二审中才提 出新的证据的,可按最高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38条、39条 处理,即二审法院应予采信,但不应当认为是一审裁判错误,可判令逾期举证的当事人承担 由此给对方造成的误工费、差旅费等费用,并承担二审诉讼费用。西华,西华县律师,西华律师电话,西华律师咨询,律师,法律咨询特别要指出的是,立法上 应对因“客观原因”作出明确规定,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造成逾期举证、且当事人事先申 请延期举证的,应当认定为“客观原因”造成。对当事人没有申请延期举证、又不是因为“ 客观原因”造成逾期举证的,或二审中才提出证据的,二审法院应不予采信。?西华律师-西华县律师咨询-西华律师电话-西华资深律师要永辉
二、关于举证责任制度
举证责任是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案件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若未能提出证据或者所提供 证据不足以证明时,将承担不利之裁判结果。例如,王某主张他曾某年某月借款10万元给李 某,但由于借据丢失,同时李某又矢口否认借款事实,故王某主张的借款事实无法确定,在 这种情况下,法院判决王某败诉。举证责任是研究对具体的案件事实由谁负责举 证以及当事实最终仍不能认定时由谁承担败诉风险的问题。人民法院在进行裁判时,必须首 先确定作为裁判基础的事实关系是否存在,然后才能适用法律作出裁判。如果经过当事人举 证或法院查证,表明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其存在或不存在的问题获得解决,则不产生待查 事实存否不明的问题,也就不会发生无法适用法律进行裁判的情形。但如果法院及双方当事 人,由于缺乏证据无法使待证事实存否问题明确时,就会在诉讼上发生事实存否不明的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不得以待查事实不明为由,拒绝对该案作出裁判,因而发生法院如何 对该案进行裁判的问题。如果不能对此作出判决,就永远不能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无法实现审判的目的。因此,这里面就有一个举证责任分配问题。?西华律师-西华县律师咨询-西华律师电话-西华资深律师要永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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