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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结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被告人宁某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当庭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宁某为都匀市某地居民,2019年5月14日,使用增压机自制电鱼机在都匀市三道河的一公路桥下的小河内电鱼时,被都匀市公安局小围寨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称量,宁某捕获水产品泥鳅146尾,净重1.16千克。
法院经审理认定,2019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为黔南州禁渔期,禁渔区域为全州天然水域。被告人宁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方法在禁渔区域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结合被告人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将捕获的泥鳅放生,且增殖放流泥鳅161尾,实施了生态修复的行为,具备认罪、悔罪等从轻处罚情节,本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增殖放流:就是用人工方式向海洋、江河、湖泊等公共水域放流水生生物苗种或亲体的活动。
法官提醒:
金山银山就是绿水青山,为创造优美的生态环境,使天然水域野生鱼类的生存繁衍得到有效保护。国家机关将依法严惩各类非法破坏水产品资源的行为,促进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
法条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大家务必谨记:
禁渔期使用地笼捕鱼、电鱼、毒鱼、炸鱼属于违法行为,朋友们千万不要以身试法!
(来源:贵州高院 编辑:杨智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