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具体有这几个方面:
子女教育:
纳税人子女在全日制学历教育阶段的支出,以及子女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支出,纳税人可选择由夫妻一方按每孩每月1000元扣除,也可选择夫妻双方分别按每孩每月500元扣除。
继续教育: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继续教育发生的支出,其中属于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按每月400元扣除,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属于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的当年扣除3600元。
大病医疗:
一个纳税年度内,由纳税人负担的医药费用支出超过1.5万元的部分,在每年8万元的限额内据实扣除。可扣除的医药费用支出包括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
住房贷款利息:
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以选择由夫妻一方按每月1000元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住房租金: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在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及国务处确定的其他城市的,按每月1500元扣除;除上述城市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按每月1100元扣除;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按每月800元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
赡养老人:
纳税人赡养年满60岁父母的支出,或者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去世,纳税人赡养年满60岁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支出可以扣除。纳税人属于独生子女的,按每月2000元扣除;属于非独生子女的,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其中每人分摊的扣除额度不得超过1000元。
有关部门和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向税务部门提供或协助核实与专项附加扣除有关的信息。同时明确,根据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等民生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部门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个
人
扣
除
的
最
高
额
项目
明细
数额
数额
单位/月
单位 /年
子女教育
1000元
继续教育
学历教育
400元
技能教育(取得资质证)
当年一次性扣除3600元
大病医疗
医疗费用(超出1.5万)
80000元
住房贷款利息(首套住房)
1000元
住房租金
直辖市、省会、计划单列市、国务处确定的其他城市
1500元
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
1100
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
800
赡养老人
2000元
17569120806
185063396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