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致婚姻感情破裂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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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划定了"婚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准予离婚”的五种情形,其中第五种情形划定:"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主要是指下列情形:  
一,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点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解决;  
二,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糊口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三,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糊口的;  
四,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时弄虚作假,骗取的;  
五,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糊口,无和好可能;  
六,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固然共同糊口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七,因感情分歧分居二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予离婚后又分居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八,一方与他人通 ,,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者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九,一方,对方提出离婚的;  
十,一方好逸恶劳,有赌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糊口的;  
十一,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者违法,犯罪行为严峻伤害夫妻感情的;  
十二,一方着落不明满两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着落的;  
十三,受对方 ,遗弃,或者受对方支属 ,或者 对方支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十四,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