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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解除权的来源
1、合同信守原则(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
根据《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笔者认为这一条是很重要的原则性规定,确认了我国合同信守的地位,也就是说,只要依法成立的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除非有解除权,作为被告的代理人,如果认为原告没有解除权,说明清楚原因之后,可以附带上这一条规定。合同解除的前提也必须是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否则就谈不上解除的问题,而是合同其他领域,例如:合同无效等等的问题。
2、协议解除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这一款规定的是双方当事人的协议解除,虽然第九十三条被统称为“合同约定解除的规定”,但是还是要区别协商一致的解除,与合同约定的解除。协商一致可以被认为是“事后协议解除”,也就是说,在合同中并未赋予双方以解除权,只不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协商决定解除,并且对协商的结果都能够接受。这里的协商并不局限于诉讼前,其实在诉讼过程中也是可以协商解除的,例如:笔者在2017年9月15日在【无讼阅读】发表的《效率违约理论的适用总结》一文中提到过的效率违约问题,当一方发生效率违约行为,守约方不同意解除合同在诉讼过程中要求继续履行,后双方在诉讼中达成一直解除合同,只是就赔偿问题未能协商一致,判决主文中第一条一般会确认解除的时间为诉讼中协商一致的时间,这里需要提醒的是效率违约一方并不具有合同的解除权,如果合同解除,一定是源自协议解除。
3、约定解除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笔者认为虽然同为第九十三条,但是这一款规定的是关于合同的约定解除,也可以理解为“事前协议解除”,虽然这样的表述不准确,因为《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了合同信守原则,就是不让当事人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而这里的事前协议其实与此并不矛盾,只不过双方对于合同今后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一些情况提前约定,当这些情况发生的时候,一方或者双方具有合同解除权,可以通过行使解除权的方式终止合同权利义务,是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案,换句话说,这里约定的解除对双方都显得更加公平,也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4、法定解除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这是关于合同的法定解除的规定,但《合同法》中的法定解除权远不止这些,其他规定笔者已经在《法定解除权的实务操作指引》一文详细梳理,这里不再赘述。
二、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在掌握合同解除权的来源之后,其次,就是关于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了。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这一条规定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这里明确区分了《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与第二款的约定解除,因为第一条协议解除并不需要通知,只有在第二款的约定解除发生时候需要通过通知的方式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但是,这一条并非针对九十四条全部规定,对于九十四条第(三)款“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还涉及到催告的问题,催告的方式和通知解除的方式一样,可以通过书面函件,同时,需要给予对方合理的期限,在合理期限到来后,对方仍未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此时另一方就可以通过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行使合同解除权无疑。
另外,合同解除权是形成权,如果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在解除过程中,被解除一方有异议,也是可以作为原告起诉的。
最后,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解除的效力即为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笔者需要提醒的是,既然提到合同解除权的行使,那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就应当为——请求确认合同解除,这样的诉讼请求才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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