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华区电子组装备案环保备案材料
一、事项内容
对在建设过程及项目建成后产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放射性物质、有害有害物质、恶臭等影响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及其他影响自然生态环境的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审批。
二、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大会常务**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
(二)《中华人民***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大会常务**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令第253号发布)第九条、第十条;
(四)《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04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大会常务**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二条、第三条。
三、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建设项目方予批准:
(一)符合國家环保法律法规规定,优先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设置防治污染设施;
(二)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符合城市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同时考虑拟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