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微信朋友圈购物日益成为年轻消费者重要的消费方式之一,然而这种消费方式因存在未知性和盲区,并不利于监管部门监管,也使得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呈现出自身的特殊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屡屡遭到侵害。
微信购皮草,差点损失3000元
“这件皮草是我从微信上买的,收到衣服后发现有质量问题,对方却不愿退款,并且把我拉到黑名单,联系不到。”投诉人赵小姐找到了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长安分局消保委的工作人员,急切地说到。
原来,外市赵小姐通过某交易平台找到海宁当地一家售卖皮毛大衣的店铺。在与客服沟通聊天时,对方告诉她加微信朋友圈交易会便宜。于是,赵小姐加了对方微信,并通过支付宝直接转账给对方3000元。
经询问,长安分局消保委工作人员发现,赵小姐不知道对方姓名、电话甚至无法提供卖家详细经营地址。虽然是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找到了网络店铺,但因没有在该平台达成交易,后台没有交易记录,该交易平台也拒绝提供卖家详细信息。最终,消保委工作人员只能通过快递公司的记录,几经周折找到了卖家,好在“有惊无险”,在工作人员说明来意后,卖家答应了商品在不影响二次销售情况下同意赵小姐退货处理。
微信购物不适用《消法》
有好多消费者认为,只要商品在流通,产生交易了,那消费者的权益就应该能得到保障。但实际上,并不是如此。
提醒NO.1微信朋友圈交易难以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早在今年7月,浙江省消保委通过微信公众服务号发布了一篇《权威关注|工商局:微信购物不受新<消法>保护》。文章中明确指出,今后微信购物需要提高警惕,因为其并不受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同时提醒消费者,网购应尽量选择规模大、信誉较好的电商平台,这类平台因为比较正规,如若发生纠纷,退换货、维权均比较方便。若消费者是通过移动社交平台购物,一定要核实商家地址,保留好涉及商品服务的数量、型号、质量、承诺等关键性交流信息,并应该要求销售方提供购物凭证,以便于自己维权。
微信圈的交易为什么不受法律保护?对此,记者采访了嘉兴市消保委秘书长金建德。“目前微信购物仍属于个人私下交易,不会受新《消法》保护,微信购物商品金额往往较小,虽然消费者还可以通过《合同法》走司法途径来解决微信购物纠纷,但投入的成本可能远远高于商品本身的价值,因此建议一般不要采用微信购物。”
对于赵小姐的案例,长安分局消保委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虽然赵小姐这次购物纠纷在消保委的帮助下得到了解决,但只能说是“侥幸解决”。
“赵小姐的交易行为是加了对方朋友圈的私信方式,属于个人之间的私人交易,不是在取得合法资格的微店,也不同于一般的网络购物(有第三方交易平台),所以是难以适用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进行调整和规范。因为消法规范的是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利用朋友圈进行的交易,难以认定为经营行为。所以说,如果该店家拒绝承认或者退换商品,赵小姐遭受的损失只能通过《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来维护自身权益。”
提醒NO.2微信朋友圈交易卖方信息不明,主体难以确认
由于微信平台不需要实名认证,除微信号外,得不到任何信息。对举报违法的账号,最多也就是封号处理。大部分“微商”并没有实体店、店家真实信息不全、没有信用担保等有效可控信息,导致市场监管部门在接到投诉后,往往难以找到卖方主体,卖方是否具有经营主体资格无法明确,相关后继维权行为也难以开展。这就导致消费者难以举证维权。
提醒NO.3微信朋友圈交易,消费者维权成本很高
微信交易难以适用消法来调整和规范,一旦发生侵权案件,消费者通过诉讼解决,但首要问题是立案难。网购的消费金额相对较小,达不到立案的标准;即使达到立案标准,还需要获取与卖家之间存在交易的事实证据,而且微信交易付款是买方直接把钱打到卖方的支付宝或网银,承担举证责任的消费者,就需要证明他们之间的转账行为是基于自己和卖家之间的买卖交易合同,而不是由于赠与或借款等其他原因而存在。而且一旦不小心删除聊天记录,也将为之后的举证增加麻烦。所以,微信购物中发生交易纠纷,消费者就需要克服举证的障碍,并要承担维权上的过高成本。
海宁市市监局长安分局消保委提醒消费者:在目前对于微信平台购物没有相关立法和监管的情况下,消费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增强自己的维权意识,提高警惕,对朋友圈内的信息要认真甄别真假,选择诚信度高的微商,消费者在付款时尽可能选择第三方平台将货款支付给卖家,减少消费者的损失。对涉及个人信息的操作一定要谨慎,不要轻易透露隐私。发生消费纠纷后,消费者将对其转账行为负举证责任,要保存有效的聊天记录和快递记录,尽量避免“先付款后发货”的模式,要明白在享受微信购物便捷的同时也在承担相对指数的购物风险。
来源:嘉兴广电报
朋友圈里骗子太多,买东西要三思,反正我不买,还是马爸爸那儿要放心些
我也不买,但是我也会在微信卖衣服
ice 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