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15日,张家界公众信息论坛刊发 “信用社与保险公司联合下套:消费者权益何在?”的文章, 经详细了解真实情况如下:2014年9月23日,张仁杰在信用社办理贷款时,按照该社贷款风险管理办法规定投保了一份《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并在该保险单上(附有《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全文)亲笔签字确认。
2015年8月20日,张仁杰驾驶两轮摩托车从许家坊行至新桥镇路段时,不慎翻入池塘死亡。
事件发生后,保险公司即到交警队查证,得知张仁杰在驾驶人信息库内没有取得任何相关驾驶证记录。于是,根据《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二条“责任免除”第(二)款“期间除外”第(4)项“被保险人在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内容,依法作出拒赔决定,下达了拒赔通知。
在该起事件中,保险公司和信用社均属依法合规经营,并非是文章所说“联合下套”。一是信用社为保证贷款资金安全,按照该社贷款风险管理办法规定,要求借款人投保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是出于对借贷双方权益的保护目的;二是开展借款人意外伤害险,完全符合《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法律规定;三是在承保的过程中,履行了如实告知及提示义务,当事人在保险单上予以签字认可的事实,足以证实承保流程合理合规;四是作出拒赔处理,是严格按照保险条款约定依法作出,事先并和当事人直系亲属进行了沟通。
路过……
呵呵,哥一笑了之,可笑至极,老百姓,能活着就不错了,人生处处是天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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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时千好万好,理赔时千难万难。
保险公司也不是什么好鸟!保险告知说明书上面的字好小的,就是让人不好看,规避责任!
不看最好,反正有保险人的亲笔签字!
最关键的问题是:投保时是不是强制的!不投保他老张是不是能拿到那笔贷款!
我反正不怎么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