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育龄妇女缺检一次,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应如何处理?而作为村委会、居委会又设立村规民约,如处理意见比省计生条例还严重(如取消户口全年分红之类),是否按村规民约执行?请问村规民约是否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的一部分,民约是否应遵循该组织法?
您好!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不按规定参加孕情检查或者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补救措施的,可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落实。第十五条规定,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制定计划生育自治章程,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计划生育自治章程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因村委会和股份社有其自治权,如对村规民约或有关合同的内容有异议或发生争议,可先向上级卫生和人口计生部门反映,如未能解决,请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2011-02-13 23:27: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