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溪县刘家滩村民建养殖场,县执法局没有合法依据就强行阻工

我叫刘帝宝,现年36岁,湘西州泸溪县武溪镇刘家滩村人,是精准扶贫对象户。2016年9月,我依法依规在泸溪县武溪镇铁山村锦辉建筑垃圾场旁边的一块荒山新建了一个养殖场。在办理农用设施手续前,到过县规划局、县执法局、县国土局、县畜牧局、县农业局、县扶贫开发办和武溪镇政府等所有相关的单位和部门咨询政策,均答复这块荒山不在城乡规划区域内,办了设施农用地手续就可以建设。于是我跑了半个多月,终于在9月13日将设施农用地手续办好,并东借西凑筹集了几十万元资金,于2016年9月14日开始建设养殖场。
然而9月23日上午10点左右,我已开工建设了十来天,毛家指示县执法局局长向显方派执法人员开来了两辆执法车,下来十几个人,既没有出示执法证件,也没有询问我,气势汹汹的就要我停工。我拿出了农用设施手续,他们才开始了解情况,并对手续拍了照片。下午刚一上班,向显方就让执法人员给我送来了《行政执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我立即停止建设养殖场。
由于毛家和向显方滥用职权,指示县行政执法局在没有任何合法依据的情况下,强行阻止我进行养殖场建设正常施工,给我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使我辛辛苦苦筹集来的几十万元资金打了水漂。过后,我对县执法局的违规执法提出了异议,要他们给我提供制止我开工建设的正规合法手续,他们始终提供不了,一直都是口头上讲这是县里规划的,不能建。而且一直对如何解决我经济损失的问题不予明确答复,敷衍了事。
为此事我于9月28日至10月19日期间四次到县政府找分管的常务副县长毛家,毛家的口气与向显方完全是一样的,说我建养殖场的地方是县里统一规划了的,不能建,但没有拿出任何规划文件、图纸来说明,也没有拿出任何法律依据,只是一再声称县里讲不许建就不许建,要建就是违法,要处理我;还说我办的相关手续是不合法的,反正一句话就是他说了算。我提出要他拿出法律依据来,还表明我办的手续是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毛家竟然说国家法律法规也要符合县里的文件和规定。这是典型的法盲型领导干部说的话,难道国家宪法和法律没有县里的文件、县里什么规定的效力大?国家的法律必须要服从县里的意志?再说,所谓的县里的规定和规划,根本没有任何依据,完全是个人意志,是借县政府的名义滥用其个人权力,我们普通老百姓怎能有活路?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我只能将滥用职权,指使县执法局违法行政、违规执法的情况向上级反映。滥用职权、违法行政、违规执法的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县行政执法局违法下达《行政执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制止我合法施工
1、《通知书》中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原文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设施农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不同于农业建设项目用地、按农用地管理,相关建设无需向规划部门申请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也不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现在设施农用地手续批准下来了,我反而成了违法建设。我也不知道我国有哪条法律法规规定,设施农用地手续需要办理规划许可证。既然设施农用地手续无需办理规划许可证,怎么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来执法,这岂不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词?
2、《通知书》中所依据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一条原文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的对象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这跟我有什么关系,我属于哪个部门的工作人员了,凭什么依据这条对我执法?
3、在我的养殖场到泸溪县城所在地的这条路上,已经建设、正在建设和准备建设的居民永久性建筑太多了,我不知道他们是否都办了规划许可证。如果都没办,怎么不指示执法人员去阻止;如果都办了,我就更不明白了,居民永久性建筑都能建设,我在非城乡规划区域范围内的建筑垃圾场旁边的荒山,开办农业生产设施反而成了违法的,这是不是他们在暗箱操作,谋取个人私利?
二、毛家和向显方的行为属滥用职权、以权代法、用权压法
毛指使向显方通过县行政执法局责令我养殖场建设停工,我要向显方提供相关文件及法律法规依据,向显方口口声声说这是县里的规划范围,但又提供不出任何文字依据,说他下的通知书就是文件,让我执行就行了。至于我服不服,让我尽管去告。这是置法律于不顾,完全凭主观意图和个人喜好行使权力。我建养殖场的地方,距离县城7公里,本来是私人所有的荒山。如果这个地方真的属于县里统一规划范围,为什么没有制订出书面的资料和文件?并进行公告公示,或者向有关部门进行传达告知?既然是县里的规划,为什么土地承包人、当地村委会、当地镇政府,甚至连县农业部门和国土部门都不知情?因此,这只能是毛家和向显方在滥用其权力制止我建养殖场,是他们以权代法,用权压法的本质表现,其中毛家是指挥者、决策者,向显方是具体执行者。向显方代表行政执法局执行的是毛家的个人意志。而不是政府的决定(因为到目前为止,我还没有见到任何县政府的规定或文件依据)。他们的所作所为以及指使安排县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行为是违规违法的,根本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
对毛家、向显方滥用职权的行为,我于2016年10月17日向州纪委递交了《关于泸溪县行政执法局局长向显方滥用职权、违规执法、违法行政的情况反映》的实名举报材料。然而,当州纪委将我的举报材料批转县纪委处理后,毛家又利用其权力暗地进行干预,不但没有调查处理向显方的问题,反而由纪委对那些给老百姓合法办理手续的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追责,准备从严处理。因此使我意识到,只要毛家还在这个位置上,县里、州里的相关部门是无法秉公办事、严格执法的,也不可能依法依规、公平公正进行处理的。因此,我不得不向有关部门和媒体反映毛家和向显方滥用职权,违规执法、违法行政的事实。
当前,正是党中央实施精准扶贫重大举措的关键时刻,我本人响应党和政府的号召,想通过自己的努力脱贫致富,减轻国家和政府的负担。但是,由于毛家和向显方这样处在权力部门的领导干部,将人民赋予他的权力当作欺压百姓的资本,随意践踏法律,藐视人权,强行将我脱贫致富的奋斗之路堵死。我作为弱势群体,已实在走投无路。毛家和向显方的所作所为显然是与党中央的依法治国方针相违背的。因此,我希望上级有关部门对毛家和向显方滥用职权、违法行政、违规执法的所作所为及时彻查,严肃处理,还我一个公道,给老百姓一线生机。
时刻网友1481272985188:回复:泸溪县刘家滩村民建养殖场,县执法局没有合法依据就强行阻工 有能力筹措几十万搞养殖场,还被评为贫困户。背景不简单!
毛县个滥用职权阻止你施工对他本人又有什么好处?2016-12-09 16:43:27

时刻网友1481337604094:回复:泸溪县刘家滩村民建养殖场,县执法局没有合法依据就强行阻工 这叫老百姓怎么活呀,这年头当权者的就是权大于法,一边叫响应党中央号召脱贫,一边是阻碍农民脱贫,阴奉阳违2016-12-10 10:40:30

网友20161210222813:对敌人的仁慈,就是对人民的犯罪 对敌人的仁慈,就是对人民的犯罪。2016-12-10 22:28:13

泸溪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关于“泸溪县刘家滩村民建养殖场,县执法局没有合法依据就强行阻工”的答复   您好,您所反映的情况,我局已经获悉,经过调查了解,现回复如下: 1、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城市、县城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上进行建设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县城规划,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155号)规定:“引导设施农业合理选址。各地要根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设施农业发展。” 您所建养殖场处于县城规划范围内,未取得相关建设手续进行建设,影响了县城土地利用规划,属违法建设行为。 2、新建319国道绕城公路控制区是我县“两违”工作重点管控区域,为防止“两违”行为发生,我县于2013年9月22日下发了《关于依法整治319国道绕城公路控制区非法建设行为的通知》,该《通知》规定:“一、严禁在319国道绕城公路建设控制区内非法转让、非法占用土地或从事其他非法建设行为;三、在319国道绕城公路建设控制区内,县规划、国土、住建等部门一律不得办理与该公路建设项目无关的一切规划选址、用地、施工等行政许可。” 而您的养殖场正处新建319国道绕城公路建设控制区内,属禁止违规用地和建设范围。 3、您反映的相近地段有疑似违法建筑,根据调查,您相近地段的建筑均办理了合法手续,不属违章建筑,这些建筑所处地段属原319国道附近,只要能办理相关建房手续是可以建房的。而您的养殖场属新建319国道绕城公路建设控制区,属禁止违规用地和建设范围,禁止一切与该公路建设项目无关的用地和建设行为。 4、因今年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的重新修订,我局工作人员在下达《政执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时引用的是原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感谢您的指正,我局今后在法律方面的使用也会更加注意。 目前,我局就此事已向县人民政府作了汇报,县人民政府正就对养殖场违规审批情况进行调查。同时,县人民政府已经组织武溪镇政府、国土局、农业局、城管局等部门进行了协调,并责成为您养殖场办理审批手续的相关部门具体处理相关事宜。 如果您有任何疑问,可以随时致电4260597。
泸溪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16年12月13日
2016-12-14 08:48: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