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30日18时许,34岁的王某在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某超市上班时,趁被害人穆女士试衣服之机,将其放在购物篮内的一个钱包盗走,包内有银行卡两张。随后,王某根据银行卡背面的密码,在超市附近的自助取款机上分多次盗取该两张银行卡内的现金共计2.04万元。
取钱后,王某担心此事败露,觉得有点害怕,就找到保安队长陈某,将此事告知,分给了他1万元,并于次日辞职。陈某在明知该款系王某非法取得的情况下,仍收下该款。公安机关接报案后,分别将王某和陈某抓获。现陈某家属已代其赔偿被害人穆女士经济损失2.04万元。
二七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我国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掩饰、隐瞒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3500元;被告人陈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5万元。
又一2傻将密码写在卡背面。。。